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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
說起稅收籌劃,很多人不以為然。原因很簡單,在人們的印象中,籌劃大部分都是忽悠。誠然,人們希望的籌劃是確定的、無風險的、稅收利潤最大化的,如同解數學題,通過一步步的計算,最后得到答案。但是,現實中的納稅行為是復雜而多變的,因此,解方程式一樣嚴謹的籌劃是很難最終落地的,因為它忽略了眾多的假設條件。
但是我們不能因此否認稅收籌劃的作用和功能。當然我們也不能脫俗,對假設條件也不可能做到完全覆蓋,面面俱到。而僅僅基于討論的目的,和對稅收有基礎性了解的背景下,展開一個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案例,來說明稅收籌劃存在的可能性。
極簡案例
張先生是A投資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持有公司60%股份。A投資公司持有B高科技公司未上市的股權1000萬股,取得成本是2000萬元,之后,該部分股權被C上市公司收購,對價為5000萬元。那么問題來了,張先生及其相關各方要交多少稅呢?最后個人稅后能拿到多少呢?
方案一
當然,涉及稅種僅以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為例,忽略其他稅種。
1、A投資公司轉讓股權,繳納企業所得稅:(5000-2000)*25%=750
2、張先生分得投資利潤時,要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2000-750)*60%*20%=270
3、最后張先生拿到手:(5000-2000-750)*60%-270=1080
方案二
A投資公司先將B股權無償轉讓給張先生,然后張先生再轉讓給上市公司。
焦點問題:無償轉讓核定額
因為是無償轉讓,稅局對此關注度較高,因此,也是爭議較多的焦點問題,其主要集中在視同銷售額核定上。
1、A投資公司企業所得稅:
假如最不利情況,以上市公司收購價為基礎核定,則(5000-2000)*25%=750
焦點問題:個人所得稅成本問題
因為張先生是無償取得股權,因此,在個人所得稅語境下,其取得成本為0,這一點是極為不利的。也有的觀點認為,取得成本應按照企業無償轉讓后稅局核定額確定。但此觀點并無相應的法律支撐。因為涉及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協調問題,至今仍是撲朔迷離,無法確定。在實踐中,稅局仍然傾向于按照0成本確認個人所得稅。
2、張先生轉讓給上市公司個人所得稅:
假如按照0成本,則5000*60%*20%=600
3、張先生拿到手:5000*60%-600=2400
從以上不難看出,兩種交易模式,稅收負擔和稅后收益都不相同,可能這也是稅收籌劃存在的合理性所在。當然,所有籌劃都是在合法的基礎上完成的,這個底線還是堅定的。
當然,還有更為激進的籌劃建議。比如張先生成立合伙企業或者個人獨資公司,注冊在新疆或者西藏地區(有個人所得稅返還或者補貼)。首先由投資公司將股權轉給合伙企業或者個人獨資公司,再轉讓給上市公司。
稅收籌劃是一種單位理財活動,對事業單位員工工資薪酬所得進行稅收籌劃有利于提高其納稅意識,維護其合法權益,有利于提高單位財務管理水平,也有利于國家稅收收入的增加、稅收制度的完善和稅法質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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