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五年、四審、三公開,這部歷經坎坷的《電子商務法》終于落地。今后,靠忽悠,靠刷單沖量,靠偷稅漏稅打價格戰,統統都行不通了。據了解,新發布的《電子商務法》,涵蓋了市場主體登記、電商信用評價、稅務、責任、消費者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等多方面的監管問題。
對廣大賣家來說,在登記、納稅、信用上,新法做了哪些規定?賣家將會受到怎樣的影響?賣家們對這次新法的感受如何?小編給您進行了采訪、整理。
登 記
解讀: 淘寶個人網店經營者需進行市場主體登記,賣自家土雞蛋等情況除外。目前,個人開網店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很多電商經營幾乎是零門檻,因此衍生了近百萬淘寶、微商個人賣家。今后,大部分個人賣家都被列入電子商務經營者,并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僅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無需進行登記。
《電子商務法》原文
●第九條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納 稅
解讀: 電商經營者應當進行稅務登記,且應如實申報納稅!
《電子商務法》原文
●第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后,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并如實申報納稅。
登 記
解讀 : 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等“炒信”、“刷單”失信行為被明令嚴禁,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電子商務法》原文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三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臺、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罰 款
解讀 : "二百萬元"在電商法罰則中連續出現了三次,也是電商法最惹眼的關鍵字,這是監管部門可以用來處罰平臺經營者的最高罰款金額。對于電商商務經營者的線上違法行為一直都可參照線下相應成熟的《商標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處罰,但對于電商平臺經營者卻未曾有一部專門法律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此次,《電商法》彌補了這一空白。
《電子商務法》原文
●第八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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