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哪些納稅人可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問:如何辦理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一)電子稅務局辦理:登錄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電子稅務局—我要辦稅—事項辦理—涉稅事項辦理—登記—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并按要求填寫內容。
(二)前往辦稅服務廳辦理:1.《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2.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此項)。
問:辦理轉為小規模納稅人事項的生效時間是從受理之日起,還是次月(季)1日起?
答:自轉登記下期起(按季申報納稅人自下一季度開始;按月申報納稅人自下月開始),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轉登記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稅。
問: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是否可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不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的通知》(國稅函〔2001〕882號)的規定,為了加強對加油站成品油銷售的增值稅征收管理,經研究決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對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無論其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180萬元,一律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
問:轉登記納稅人的已經取得但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答:根據《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時:
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應當已經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后稽核比對相符;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已經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自行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問:轉登記納稅人的尚未取得扣稅憑證的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答:根據《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時:
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上述發票以后,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尚未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以后,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為其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問: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不含本數),是否需重新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答: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不含本數),需要重新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問: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根據《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問: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補開的,如何開具?
答:根據《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需要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當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通過離線方式開具增值稅發票。
問: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需重新開具發票,如何開具?
答:根據《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后稅率,一般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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