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以下簡稱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過渡期后政策銜接,促進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健康發展,六部門近日聯合發布通知,進一步完善我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工作,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該通知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這是我國第三次延長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過渡期政策。
2016年4月8日,我國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實施新稅制,并實行清單管理。經國務院批準,當年5月我國出臺了跨境電商監管過渡期政策,新政策延緩一年執行。此后,過渡期分別延長至2017年底和2018年底。
通知提出,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按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執行有關商品首次進口許可批件、注冊或備案要求。但對相關部門明令暫停進口的疫區商品,和對出現重大質量安全風險的商品啟動風險應急處置時除外。通知適用于包括北京、上海、杭州、廣州、重慶、昆明、西安等37個城市(地區)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
通知按照“政府部門、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境內服務商、消費者各負其責”的原則,明確各方責任,實施有效監管。比如跨境電商企業要承擔商品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消費者權益保障責任、以及建立健全網購保稅進口商品質量追溯體系等責任。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召回監管力度。相關跨境電商企業還將被納入海關信用管理,根據信用等級不同,實施差異化通關管理措施。
通知指出,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國內市場銷售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范圍內的、無合法進口證明或相關證明顯示采購自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渠道的商品,市場監管部門依職責實施查處。
過渡期政策實施以來,我國整個跨境電商行業進入快速穩定發展期。業內普遍認為,跨境電商進口政策的延期和完善,對擴大進口、促進消費升級、吸引消費回流、促進國內產業升級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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